连云港市红十字会
文 件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 红 [2009]43号
关于开展创建
“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的通知
各县区红十字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直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培养广大在校学生“人道、博爱、奉献”的高尚品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模范校表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标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标准、评选范围、申报程序与名额、命名和管理等,按照《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县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核的基础上,于评选年度的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报市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和审定。
3、各县区教育局与红十字会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认真组织,把创建先进校活动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学校的红十字工作。
4、各县区要把开展创建红十字先进校活动落到实处,坚持突红十字特色、严格推荐标准、要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通过创建促进青少年素质教育的目的。
附:1、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
2、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标准
连云港市红十字会 连云港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
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根据《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委员会
连云港市红十字会与连云港市教育局成立专门的“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市红十字会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连云港市红十字会先进学校评审标准
1、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来抓,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2、思想道德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把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保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连续性,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人人参与红十字活动的良好局面;
3、活动制度化。有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小学三年级以上有80%的学生为红十字会会员,中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80%以上的会员队伍,大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20%以上的会员队伍。会费收缴率均达80%以上。学校红十字会每年有总体计划,季度有具体安排。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师生广泛参与;
4、工作有特色。每年有1-2次突出红十字特色的、范围较广、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要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生理、心理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有计划地开展自救互救、关爱生命、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和远离烟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有红十字特色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
第四条 市级先进学校的推荐范围及名额
1、推荐市级红十字先进学校,要符合《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表彰、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评审标准》的规定。推荐的学校必须是经市或县区红十字会批准建有红十字基层组织,开展红十字活动的小学、中学(含职业高中)、大学(大、中专院校);
2、每次评选1所大学,8所中学,15所小学为市级红十字先进学校。
第五条 先进学校的申报程序
1、开展创建红十字先进活动的学校在自检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申报表》(申请表从市红十字会网站www.lygredcross.org下载)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中、小学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区红十字会进行初审;大学、市直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红十字会综合部进行审核;
2、各县区红十字会将初审的申报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材料上报市评审委员会,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验收和审定。
第六条 示范校的命名和管理
1、经逐级检查考核,评审合格的学校,可评为“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由市红十字会和市教育局联合行文确认,并授予匾牌,颁发荣誉证书;
2、对获得“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称号的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红十字示范校”的评选;
3、对市红十字先进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凡工作不符合“先进校”标准的,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将撤销其“先进校”称号。
第七条 每两年举行一次“连云港市红十字先进学校”的评审和表彰,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八条 市红十字先进校每年年底应将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市红十字会综合部或所在地的县区红十字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